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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达商家广告宣传管理规范

汇通达商家广告宣传管理规范

 

为规范汇通达商家的商品广告宣传工作,保障汇通达正常运营,提升顾客购物体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拟定本规范。

 

 

 

第一章 广告用语和广告内容

 

一、法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示例:页面商品参数维护错误,将4G内存维护为8G)。

 

2、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品牌”、“顶级”等用语(示例:“行业第一”、“最好”、“极致”等字词)。

 

3、广告宣传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此活动我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4、宣传广告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且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宣传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为外国语言文字的除外。

 

5、宣传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6、宣传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军徽及人民币,且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

 

7、广告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9、宣传广告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免检”等涉及质量免检的内容。

 

10、根据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自201451日起,禁止销售带有“驰名商标”的商品,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用语,一经发现,将永久下架。

 

11、国家法律法规、平台规则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商品广告宣传要求

 

1、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1)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② 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③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④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2)保健食品特殊规定:

 

①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③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④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⑤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2、化妆品广告

 

1)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3)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①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②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③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④ 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⑤ 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⑥ 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数据真实、准确并明示出处的除外);

 

⑦ 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或平台规则要求的。

 

 3、酒类广告

 

1)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 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② 饮酒的动作;

 

③ 未成年人的形象;

 

④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⑤ 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⑥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⑦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⑧ 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二、法律后果

 

1、《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宣传素材的合法性

 

汇通达各商家在广告中所用到的图片、人物肖像、特定徽记等素材需有合法来源,否则有可能造成侵权风险。

 

一、法定要求

 

1、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在制作店堂广告、宣传单页、户外广告、页面广告等各类广告时应当谨慎选择使用图片、字体、影片,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包括在网上随意搜索的未标注权利人的图片)、影片,尤其是明星图片、电影电视片段等,更不得对其进行编辑、篡改。确需使用他人图片的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3、奥运会、世界杯、世博会等赛事或会议的标志、会徽、吉祥物、特定称谓等的著作权属于相关的组织委员会,在未经相关组织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各类广告不得使用其标志、会徽、吉祥物、特定称谓等(如“奥运会合作伙伴”、“亚运会赞助商”等)。

 

二、法律后果

 

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作品、标志的,构成侵权,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章 抽奖活动规范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一、法定要求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活动规则的要求

 

1、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2、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述事项不得变更。

 

3、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向消费者明示。

 

(三)特别情形

 

以下形式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看似合法,实际违法,不得操作:

 

1、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2、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3、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4、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5、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6、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7、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8、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法律后果

 

违反以上法定要求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家发布的广告促销宣传信息如不符合本规范,汇通达将依据《商家管理规范总则》、《汇通达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及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并有权(要求)立即下架或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1519日发布并公示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21526日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新旧衔接】

 

1、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2、汇通达可以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汇通达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汇通达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计算单位】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