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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达平台商家商品抽检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保障汇通达网站所售商品品质(包括标识标志、安全卫生、质量和功能)做到如实描述,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品质要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商品标识、内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抽检结果,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商家予以处罚。

第二条【适用商品范围】商品抽检管理规范适用于商家通过汇通达平台发布的在所有类目上架销售的商品,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的内容包括商品品质、商品资质、以及商标及其知识产权。

第三条【抽检流程】商品抽检由汇通达平台对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有计划的神秘买样、委托检验审核鉴定,公布抽检结果并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的活动。抽检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商家配合】汇通达平台组织的商品抽检,商家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抽检工作。

商家认可汇通达平台的神秘买样,委托检验审核鉴定,发布抽检结果,依据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抽检流程,并认可整个流程中通过交易快照、快递收件拍照、样品拍照等所采集的证据来证明神秘买样购买的商品和委托检验审核鉴定样品的一致性。

汇通达平台有权通过商家后台、汇通达平台等的方式告知和发布商品抽检结果,并依据抽检结果对商家实施处罚,汇通达平台不再通过纸质文件的签收盖章来通知商家商品抽检结果,商家认可这种商品抽检结果的告知和发布操作,并认可抽检服务商所出具的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和报告。

第五条【抽检服务机构】汇通达平台提交检测的质检机构均为具备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汇通达平台有权选择任意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认定和检测。其中对于商家销售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的鉴定,汇通达平台有权委托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商家对上述检测主体出具的报告均予以认可。

抽检服务机构承担神秘购买商品,接受商品快递,安排检验审核鉴定,出具抽检结果,拟制抽检报告,留存残样和备样(如果有),并对每个环节进行证据链保存,抽检服务机构传递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和报告给汇通达集团的工作。 

 

第二章 抽检类型

第六条【抽检类型】抽检类型包括:常规抽检,专项抽检,应急抽检,以及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机构的行政抽检。

常规抽检:汇通达平台有计划的针对各类目商品,随机筛选商品实施的抽检活动,依据抽检结果对商家进行处理;

专项抽检:汇通达平台根据旺销节点、产品质量风险动态等进行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抽检活动。

应急抽检:汇通达集团根据消费者投诉,权利人维权,外部舆论反馈,消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机构的行政抽检反馈,针对有问题商品实施的临时应急的抽检活动。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机构的行政抽检: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汇通达平台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汇通达配合工作。

 

第三章 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 神秘买样

第七条【神秘购买】抽检服务机构负责神秘买样的工作,根据汇通达平台提供的抽检计划实施神秘买样,购买的样品数量要确保至少能实施全部抽检内容的检验审核鉴定样品量,特殊情况下要求购买足够复检(复审)的样品量,如双份样品,或者多一件样品。神秘购买保留交易快照(交易快照中的内容将作为合格,符合性判断的其中一个依据),并跟踪物流信息。

第八条样品问题处理

1、商品不一致,抽检服务机构发现商家发送的商品和商品SKU不一致,如果是颜色规格不一致,则就此样品安排检测,如果是完全不是同一个商品,则予以退货,并中止抽检,被上报汇通达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处罚;

2、抽检服务机构发现商家少寄商品,若满足检测要求但不满足复检要求,正常进行检测,否则直接办理退货;

3、商家72小时不发货,直接办理退货;

4、三无产品,检测机构正常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5、商品库存不足,或者要抽检的SKU已经下架,则终止该SKU的抽检。

6、若从外观即可判断的不合格项则无需第三方检测,应取得国家强制认证而无相应认证的商品。

 

第二节 商品品质检验

第九条【检验项目】每个抽检商品的检验项目由汇通达平台自行确定,抽检项目限于国家强制性、推荐性或行业标准全项或者几项。

抽检服务机构根据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和/或相关强制性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实施检验。如果商品标识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正确,抽检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结合其专业知识选择适合的产品执行标准,商家应认同该产品执行标准。

第十条【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应该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或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单项合格性(符合性)判定,如果没有依据,无法进行判定的,则不予以判定,判定结果为空。

有关产品安全卫生的检验结果,应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合格判定,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则国家级别的通知通告(如食品中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的通告),产品规范(如化妆品卫生规范)等,可以作为合格判定依据,该判定依据并不需要得到CNASCMA/CMAf的认证认可。

如果产品标识为优等品,则应按照优等品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检验结果显示达不到优等品的要求,抽检服务机构还应按照合格品的要求进行再次判定,得出该检验结果的判定结果:符合优等品/符合合格品/不合格。

如果产品没有标识产品等级,则按照合格品的要求进行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标识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正确,抽检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结合其专业知识选择适合的产品执行标准,并依据该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格品要求进行合格判定。

产品标识上没有原料材质的描述,则不需要对原料材质的如实描述符合性进行判定,汇通达平台依据检验结果和商品的标题、卖点、属性、详情进行比较,并做如实描述符合性判定。

产品标识上有原料材质的描述,但不规范,则检验结果不需要对原料材质的如实描述符合性进行判定,汇通达平台依据检验结果和标识上的原料材质描述,以及商品SKU所在的标题、卖点、属性、详情进行比较,依据非专业能力但符合大众理解的含义做如实描述符合性判定。

产品标识上有规范标准的原料材质的描述,则检验结果需要对原料材质的如实描述符合性进行判定。

第十一条【结果公布】检验结束后,汇通达平台根据抽检服务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公布检验结果,并根据《汇通达POP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

 

第三节 商品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商品资质抽检对象】需要具备生产资质或者流通资质的商品,商品发布销售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生产许可的工业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需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需要备案的化妆品、保健品,需要强制性认证的电器类产品等。

第十三条【商品资质审核】根据商品页面截图,以及商品标志标识所呈现的内容对商品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和/或销售商的执照,许可证,备案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

对于需要相关资质的商品,产品标识标志没有相应信息,则判为不具备资质。

对于需要相关资质的商品,产品标识标志有相应的信息,要求商品标题、卖点、属性及详情与产品标识标志保持一致,否则判为描述不符;如果产品标识标志上的信息经审核系虚假或者冒用他人的许可证号,备案号,认证标示,判为假冒产品。

第十四条【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抽检服务机构出具,汇通达平台根据审核报告结果对商家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

 

第四节 假冒盗版鉴定

第十五条【假冒侵权】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卖家所出售的商品经购买并由卖家自认或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盗版商品。

第十六条【假冒侵权鉴定】根据收到的商品特性,以及其标识标志所呈现的商标品牌,由权利人或者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或盗版,鉴定方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四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抽检结果通知】抽检服务机构传递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和报告给汇通达平台后,汇通达平台可通过站内信的方式点对点通知到被抽检的商家。

第十九条【商家异议处理】商家收到系统处罚通知后,应及时核对被抽检商品和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报告,如果有异议则在收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申诉,否则视为无异议,汇通达平台有权在向商家发送处罚通知5个工作日后依据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对商品和商家进行处理。

汇通达平台受理以下几种情况的异议申诉,其他情况不作受理:

1)根据检验审核鉴定报告照片显示,被检验审核鉴定样品与商品页面截图明显不符,存在对错样品的情况(除具有商家承认为同型号商品证据外);

2)对原料材质检验结果有异议;

3)对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合格判定有异议;

4)对检验项目所选择的检测方法标准,合格判定标准有异议。

对(1)和(4)异议,汇通达平台通知要求抽检服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审查,如果复核审查发现是抽检服务机构的错误,予以撤销该抽检任务,如果复核审查发现异议申诉不成立,则异议申诉失败,按照已有的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进行商品和商家处理。

对于(2)和(3)异议,商家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样检验。商家申请复检的,检测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由商家承担复检费用,商家不同意承担的,默认不复检。如果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则抽检服务机构承担责任,并承担复检费用,经复检后,汇通达平台不再受理商家就同一被检商品的复检申请。

第二十条【不予复检的情况】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下列情况不予复检:

1)超过申诉期限提交申诉的;

2)无备样或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差异,如颜色、款式不同,且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

3)商家提出复检,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协议规定或约定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抽检结果公布】对没有异议的抽检结果汇通达将及时在汇通达平台或其他渠道陆续公布,并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理,对有异议申诉的抽检结果,对异议处理完毕后,按前述规则处理。

 抽检结果一旦进行公布,实施处罚处理后,不再受理异议申诉。

第二十二条【处罚】按照《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第三章执行。

(一)检测不合格分类及处罚

汇通达平台严格按照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质检结果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同时依据检测结果,将不合格项分为三大类,相对应进行处理:

第一类:商品经鉴定后被判为假冒、二手翻新的;

第二类:涉及影响商品核心功能及相关参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规定的、有害成分超标的,视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类:涉及影响商品一般功能及参数、物理性能、商品外包装机标签标识(不包含三无情形)的,视为造成一般后果的违规行为;

若商家单件商品同时存在多个项目扣分的,依据最严重处罚标准执行。若商家(同一店铺)多件商品存在以上两种或三种扣分情况形的,依对单件商品的违规判定累加处罚。

详细分类如下表格所示:

违规类型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处罚标准

下架商品,清退处理

情节轻微的,按一般违规行为每次警告辅导;情节严重的,按严重违规行为每次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与强制性整改,同时一经发现上述场景,不论情节严重,均扣除1000元/sku/次的违约保证金处罚。

情节轻微的,按一般违规行为每场警告辅导分;情节严重的,按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与强制性整改同时一经发现上述场景,不论情节严重,均扣除500元/sku/次的违约保证金处罚。

备注:违规扣分对商家的处罚按照《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及附属条款中的详细内容。

 (二)检测费用和后果承担

1、检测费用承担方规定

1)检测结果为合格:

关于检测到的商品结果显示为合格,检测商品的样品费,运费、检测费等费用,若为消费者投诉等要求质检,则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若为汇通达平台主动检测、抽检等,则费用均由汇通达平台承担;

2)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检测到的商品结果显示为不合格,则抽检商品的样品费,运费、检测费等费用,由违规商家承担,汇通达平台予以费用追回;且商家应向汇通达平台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汇通达平台对商家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店铺屏蔽等,并要求限期整改。

3)对于三次以上(含本数)抽检不合格的汇通达平台商家,汇通达平台有权对商户予以清退处理,每次扣九十六分。

2、检测费用承担

检测样品统一进行封存,不再退回。

如商家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抽检所有费用,汇通达平台有权通过商家保证金扣除检测所有费用,10日内商家需补缴保证金,逾期未补缴,将屏蔽店铺至补齐后开启(因违规扣96分清退的店铺不免除商家后续应缴纳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整改】整改为针对商家对于不合格商品的弥补措施。

原单品:商家对于不合格商品,需出具汇通达平台要求的,整改完成且合格的检测报告,按指定方式发送,汇通达平台视整改结果对整改单品予以上架。

非原单品:不合格商家有义务按照汇通达平台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店铺所售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质检报告要求:

a、质检报告应为第三方质检机构或国家政府部门盖章的报告,上面应有CMA+CNASCAL)标志;

b、质检报告检测日期需在处罚日期之后;

c、质检报告需包含与页面描述一致的商品信息(如品牌、型号、品名、批次号、图片等);

d、质检报告需为对应正确的产品标准且必须包括安全类和材质类等关键检测项目,检测结果需为合格

e、为保证商家整改的时效性与真实性,质检机构须为汇通达服务市场引进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19715日发布并公示7日。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如无修改,则于2019722日生效;如有修改,则另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新旧衔接】

1、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则。

2汇通达可以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 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汇通达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汇通达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十六条【计算单位】本规则中的,以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