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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达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汇通达网络食品行业的管理,促进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汇通达服务协议》《汇通达招商标准》《商家管理规范总则》等平台规则,汇通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汇通达网站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家。

 

 

 

第二章  审查登记

 

第三条  商家申请入驻汇通达,应当符合当年度《汇通达招商标准》和食品类目招商资质细则要求,符合标准并经汇通达审核通过的商家方可入驻。

 

第四条  商家应当按照汇通达设置的入驻流程操作并如实填写或上传商家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和联系信息:需商家上传的资料,商家应确保资料真实、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上传;需商家填写的信息,商家应按照要求填写并应对填写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商家应确定其在汇通达网站店铺运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在汇通达系统填写“店铺联系人”信息时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和邮箱)。

 

第五条  商家同意其向汇通达提供的证照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汇通达可以不经商家同意在法律许可或要求的范围内使用(如在商家汇通达网站店铺首页展示上述证照,供消费者或外部监管机构查询)。

 

第六条  商家违反本章规定的,汇通达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商品发布

 

第七条  商家应当按照汇通达商品发布系统设置并根据《汇通达商家商品发布规范》要求发布商品或食品信息。

 

第八条  商家应通过汇通达发布或出售经汇通达许可的品牌的商品,不得发布非约定商品,且发布商品信息范围在商家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之类;需要许可经营的还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经汇通达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条  如商家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商品四级页详情中或商品主图中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保健食品还应当在商品四级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具体经营类目明细如下: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范围

 

保健品

 

-

 

该一级类目下所有子类目

 

母婴

 

母婴类营养品

 

该二级类目下所有子类目

 

奶粉

 

婴儿辅食

 

第十一条  商家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如持有广告审批文号的,还应当在商品四级页详情中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维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数据查询页面网址【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base.jsp?tableId=29&tableName=TABLE29&title=%B1%A3%BD%A1%CA%B3%C6%B7%B9%E3%B8%E6&bcId=118715670261084477325919722365】,以供消费者查询。具体经营类目明细如下: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范围

 

保健品

 

-

 

该一级类目下所有子类目

 

母婴

 

母婴类营养品

 

该二级类目下所有子类目

 

奶粉

 

婴儿辅食

 

第十二条  商家违反本节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二节 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三条  商家在汇通达经营的食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汇通达商家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且商家在入驻汇通达过程中,应至少向汇通达提供一份其经营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商家在汇通达网站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在汇通达网站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经汇通达要求,应当如实向汇通达食品安全部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汇通达食品安全部负责汇通达入网食品经营者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汇通达将根据《汇通达商家商品抽检管理规范》的规定,不定期的对商家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节  商品召回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汇通达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八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汇通达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四节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九条 商家出售以下任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

 

第二十条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交易争议,按照《汇通达交易争议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家由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汇通达将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汇通达有权限制或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假冒他人商标的;

 

(二)向汇通达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

 

(三)不符合当《汇通达招商标准》、《汇通达商家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

 

(四)严重违规扣分达九十六分的;

 

(五)当年度内被降段处理达六次的,或降段处理前一般违规扣分超过96分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汇通达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报告:

 

(一)商家销售的食品被证实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商家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汇通达认为应当向食药等监管部门报告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食品类商家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本规范暂无规定的,可以参考适用汇通达平台规则;平台规则也无规定的,汇通达有权根据行业惯例或司法判例处理。

 

本规范与其他规范如有冲突,按照本规范操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生效之前,食品类商家管理参考适用汇通达平台规则;本规范生效以后,食品类商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于2016年9月27日对外公示,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